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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作者: 时间:2017-01-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21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法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基础保障与体制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体制机制。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事故防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进一步控制一般事故,减少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五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为达标;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 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乐平市发生2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其他县(区、园区)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对市公安交警支队,凡道路交通领域发生2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凡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对其他部门和单位,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包括单位本级、下属单位和监管行业领域);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组织考核组原则上于每年120日前,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将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县两级组织部、综治办和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达标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